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1-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1-07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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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怡君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5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
繳納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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