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4-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8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13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林煒桐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煒桐發支付命令
(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2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
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128,2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1,46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28,290元) 1 利息 28,295元 114年10月28日 115年1月29日 (94/365) 7.05% 513.73元 2 利息 99,995元 114年12月1日 115年1月29日 (60/365) 15.03% 2,470.56元 3 違約金 28,295元 114年11月29日 115年1月29日 (62/365) 0.705% 33.88元 4 違約金 99,995元 114年12月22日 115年1月29日 (39/365) 1.503% 160.59元 小計 3,178.76元 合計 131,469元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