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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3-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3-03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蔡聿玶即蔡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74,394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扣除前繳
 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40元,茲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
 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凱鈞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7萬1,488元) 1 利息 47萬1,488元 114年11月6日 114年11月20日 (15/365) 15% 2,906.43元  小計       2,906.43元 合計        47萬4,3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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