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3-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3-03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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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蔡聿玶即蔡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74,394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扣除前繳
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40元,茲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
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凱鈞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7萬1,488元) 1 利息 47萬1,488元 114年11月6日 114年11月20日 (15/365) 15% 2,906.43元 小計 2,906.43元 合計 47萬4,3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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