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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3-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4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06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陳春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紫柔發支付命令
(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43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3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亭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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