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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停止執行(2026-04-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7 案號:中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張登鋒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24萬5465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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