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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4-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6-04-29 案號:中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54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      告  邱志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6,185元,及其中新臺幣232,031元自民
國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3,3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原告原係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
    即應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分別於民國111年1月24日、112年10月2
    4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而持有原告所發行之信用卡(卡號
    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然自
    114年10月20日開始未繳卡費,經原告通知均未獲置理,共
    積欠新臺幣(下同)236,185元,其中本金232,031元及其利息
    未清償。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除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外,亦
    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雖
    曾具狀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狀內僅空言指稱金額有誤,
    復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調查,所稱異議殊難遽採,是以被
    告經合法通知,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
    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及斟酌
    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
    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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