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費(2026-04-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5
案號:中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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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施麗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區營業處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1,75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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