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V 損害賠償等(2026-06-07)
一般民事糾紛
TCEV
2026-06-07
案號:中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2099號
原 告 孫潤明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6樓之51
被 告 周麗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以115
年度補字第100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5
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按,是其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理
由應表明一、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