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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V 返還借款(2026-06-09)

一般民事糾紛 TCEV 2026-06-09 案號:中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中簡字第145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吳永安  
被      告  廖勝平即發發冷飲店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簡字第1456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5年6月9日下午3時56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
    書  記  官  劉雅玲
朗讀案由。
到埸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
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三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書記官 劉雅玲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