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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4-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4-17 案號:中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1375號
原      告  張登鋒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原告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5,46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債權額計算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債權額 1 利息 9,440元 72年5月20日 115年2月13日 (42+270/365) 4.25% 1萬7,147.18元  2 利息 6萬5,000元 72年5月16日 115年2月13日 (42+274/365) 4.25% 11萬8,098.77元  3 利息 6萬元 72年6月3日 115年2月13日 (42+256/365) 4.25% 10萬8,888.49元  4 程序費用 363元    - 363元  5 本金 968元     968元  小計       24萬5,465.44元 合計        24萬5,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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