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股票交割款等(2026-03-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1
案號:中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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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1154號 原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被 告 江文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票交割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股票交割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文嘉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1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368元,應繳裁判 費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0 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以115年度中補字第670號民 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6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 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薇葶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