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TCEV 訴訟救助(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CEV 2026-06-08 案號:中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救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簡俊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瑋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
  聲請人所有中華郵政提款卡1張,於民國114年10月11日17時
    1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淡溝郵局自動櫃員機前遺失
    ,詎相對人徐瑋陽發現後竟予以侵占入己,隨後又將之棄置
    、銷毀,嗣聲請人於同日接獲疑似盜刷簡訊,始發現提款卡
    為相對人不法侵占,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惟聲請人係低收入戶且目前易服社會勞動,收入有限而無力
    支付裁判費,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
    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
    之。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
    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
    、第109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因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
    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
    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
    用者而言。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
    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將
    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3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固提出低收入證明書為據,惟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乃行政主管機關為提供社會救助所設立之核定標準,
    與法院就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認定,係屬二事,故其提
    出之臺中市北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尚不足釋明其現時窘於生
    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裁判費,復依聲請
    人提出之11年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記載,聲
    請人114年度宗收入為234,500元,顯見聲請人並非完全無資
    力。再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之訴訟事件,其訴訟費用僅新臺
    幣1,500元,尚非過鉅,依一般社會通念足認聲請人具有籌
    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本件尚難僅憑聲請人上
    開聲請事由而認定聲請人無資力繳納裁判費。此外,聲請人
    復未提出任何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供本院調查,揆諸首揭法律
    與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應認聲請人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無
    據,而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