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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V 訴訟救助(2026-06-02)

其他/待認定 TCEV 2026-06-02 案號:中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救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彭達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詹豐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11
5年度中簡字第174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近期因脊椎開刀治療,已增加相當醫
    療及生活負擔,尚需每月負擔母親安養費用,經濟狀況已明
    顯陷於困難,實難再負擔本件裁判費及相關訴訟支出,又依
    聲請人起訴所附證據,案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
    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
    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
    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
    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裁定意
    旨參照)。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
    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
    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
    將其聲請駁回,並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
    第503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等語,並提出診斷證明書
    為證。然查,聲請人民國114年間所得總額為新臺幣764,865
    元,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所得查詢結果資料可參
    ,尚難謂聲請人已達窘於生活且缺乏信用。又聲請人復未提
    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則本件聲請與前開訴訟救助之要件未合,無從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