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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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7
案號: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9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戴良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3402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50,557元(含起訴前利息),應繳裁判費為1,500元,本院
於民國115年1月15日以115年度中補字第236號裁定命原告於
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再補繳1,000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已繳
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上開裁定業於115年1月2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憑,惟原告迄未繳納前開裁判費,復有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查,依此,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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