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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筆錄 給付電信費(2026-04-16)

消費/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6-04-16 案號: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
            室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住同上
      陳偉譽  住同上
被   告 王小明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小字第98號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115年4月16日下午2時21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
庭第3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658元,及其中新臺幣8,136元自民國1
1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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