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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4-24)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4-24 案號: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75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邱昱瑋  
被      告  周宜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1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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