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4-17)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4-17
案號:中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69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胡靖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127元,及其中新臺幣59,454元自
民國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詎被告未依約繳
款,截至民國115年1月24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63,1
27元未依約清償(含本金59,454元、循環利息3,673元),爰
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
定條款、信用卡消費明細、債權計算書等件為證,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經本院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
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500元,命由被告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項規定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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