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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筆錄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4-10)

消費/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6-04-10 案號: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鶴原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被   告 陳宜珊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小字第604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0日下午3時39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
中簡易庭第3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383元,及其中新臺幣83,549元自民國
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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