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3-30)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3-30
案號:中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4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李彥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919元,及其中新臺幣60,006元自
民國114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併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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