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4-30)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30
案號:中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32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黃毓芳
被 告 鍾宜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28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28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言詞
辯論程序期日,變更利息起算日為113年5月2日(見本院卷
第34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
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向訴外人愛爾麗集團圓方生
技有限公司購買美容課程,總價金為56,306元,約定自112
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1日止,分36期清償,詎被告僅繳付
16期後即未再依約繳納,尚積欠31,280元,嗣愛爾麗集團圓
方生技有限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為此,爰依法提起本
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
符之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還款明細等
件為證(見重小字卷第15至19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上
開規定視同自認,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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