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6-05)
消費/小額
TCEV
2026-06-05
案號:中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02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敏書
林嘉鴻
被 告 曾丙坤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1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
,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