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2-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2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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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66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李宜玲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盧冠志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722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1049元,及
其中5萬7866元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
11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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