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2-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0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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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65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何守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守
強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297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8
,708元,起訴前應併算價額之利息及違約金請求金額為337
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5萬9,0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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