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2-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9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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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65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李月芬地政士即陳玨叡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51,7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319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059元(計算式:51,740+3
19=52,05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萬1,740元) 1 利息 4萬8,916元 114年10月13日 114年10月30日 (18/365) 12% 289.48元 2 利息 3,946元 114年10月13日 114年10月30日 (18/365) 15% 29.19元 小計 318.67元 合計 5萬2,0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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