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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5-12-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0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5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依慈發支付
    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6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101元(計算式如附
    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5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4萬2,478元) 1 利息 24萬1,015元 114年11月1日 114年11月6日 (6/365) 15.72% 622.81元  小計       622.81元 合計        24萬3,1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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