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5-12-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5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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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36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國忠發支付
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01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395元(計
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6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1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
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2萬9,303元) 1 利息 32萬9,303元 114年7月30日 114年10月26日 (89/365) 7.13% 5,725.09元 2 違約金 32萬9,303元 114年8月31日 114年10月26日 (57/365) 0.713% 366.66元 小計 6,091.75元 合計 33萬5,3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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