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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損害賠償(2025-12-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2-04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品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309號
原      告  品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原      告  品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殿888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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