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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2-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3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2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智鈞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54元,應繳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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