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2-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2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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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23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與被告莊誼瑄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寶
蓮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420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萬7020元(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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