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5-12-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5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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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23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俐婷發支付命令(本
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0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如
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
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
50萬9,6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 20萬5,399元 20萬5,399元 2 本金 28萬6,122元 28萬6,122元 3 利息 20萬5,399元 114年7月19日 114年10月22日 (96/365) 9.13% 4,932.28元 4 利息 28萬6,122元 114年7月19日 114年10月22日 (96/365) 15.99% 1萬2,033.12元 5 違約金 20萬5,399元 114年8月20日 114年10月22日 (64/365) 0.913% 328.82元 6 利息 28萬6,122元 114年8月20日 114年10月22日 (64/365) 1.599% 802.21元 50萬9,6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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