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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5-12-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5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23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俐婷發支付命令(本
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0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如
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
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
50萬9,6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 20萬5,399元     20萬5,399元 2 本金 28萬6,122元     28萬6,122元 3 利息 20萬5,399元 114年7月19日 114年10月22日 (96/365) 9.13% 4,932.28元 4 利息 28萬6,122元 114年7月19日 114年10月22日 (96/365) 15.99% 1萬2,033.12元 5 違約金 20萬5,399元 114年8月20日 114年10月22日 (64/365) 0.913% 328.82元 6 利息 28萬6,122元 114年8月20日 114年10月22日 (64/365) 1.599% 802.21元        50萬9,6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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