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12-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5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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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21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凱偉發支
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7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則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194元(計算式如附
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萬4,516元) 1 利息 4萬4,516元 108年2月20日 114年9月24日 (6+217/365) 5% 1萬4,678.08元 小計 1萬4,678.08元 合計 5萬9,1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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