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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5-12-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3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2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蔡沛蓁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紫晴即曾鈺
    婷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547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原告於民國114
    年10月20日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19條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附帶
    請求起訴前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
    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應併算其價額。而
    本件起訴日即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前一日為114年10月19日,
    有本院收狀戳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39,82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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