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5-12-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5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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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1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紫晴即曾鈺
婷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879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
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
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
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2,49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6萬2,375元) 1 利息 15萬9,956元 114年9月13日 114年9月17日 (5/365) 5.36% 117.45元 小計 117.45元 合計 16萬2,4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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