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5-11-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5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08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陳春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曉萍發支付
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8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30日
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
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附帶請求起訴前
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
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應併算其價額。而
本件起訴日即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前一日為114年9月29日,有
本院收狀戳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14,09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