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5-11-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3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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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79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盧冠志發支付命令(本
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0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如
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
,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
臺幣(下同)24萬477元(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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