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0-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7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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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72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李宜玲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高三琇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979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2009元,及
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9月7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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