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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話費(2025-10-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0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66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永祺  
原告因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語締即蕭裕瓔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11元,應繳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並請原告說明利息起訴算
      日之依據(依卷內資料所示,原告主張之利息起訴日似係
      債權讓與之日期,依法並無使債務人自該日產生給付遲延
      之法律效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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