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1-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6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45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王雅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萬2,548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經查,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9,627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除債權額1萬9,627元
外,尚應加計各本金於起訴前(即聲請支付命令之前1日即1
14年6月26日,見司促卷收文章繫屬日期)所生之利息2,921
元(詳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其價額應核定為2萬2,548
元(計算式:19,627元+2,921=22,548),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以下單位為新臺幣/元)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萬9,627元 1 利息 4,775元 113年8月15日 114年6月26日 (316/365) 16% 661.44元 2 利息 1萬4,852元 113年7月15日 114年6月26日 (347/365) 16% 2,259.13元 小計 2,920.57元 合 計 2萬2,548元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