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5-10-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9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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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39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郭子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子華發支付
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9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原告請求自起訴前即民國114年8月16日起按年息14.9
%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之規定,起訴前之利
息請求應併計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6萬0,775元(計算式:331,616×14.9%÷365×5+360,098=
360,775,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1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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