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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5-10-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9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39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郭子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子華發支付
    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9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原告請求自起訴前即民國114年8月16日起按年息14.9
    %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之規定,起訴前之利
    息請求應併計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6萬0,775元(計算式:331,616×14.9%÷365×5+360,098=
    360,775,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1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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