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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09-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7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26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尹繼
    賢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164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9,364元(計算式如附表
    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萬9,205元) 1 利息 9萬6,486元 114年7月28日 114年7月31日 (4/365) 15% 158.61元  小計       158.61元 合計        9萬9,3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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