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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09-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09-10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2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均諭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4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857元,應徵收裁判費2
,5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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