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09-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5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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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20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光序即宋淑芬之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57元,應繳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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