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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09-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5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19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善祺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155
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107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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