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5-09-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2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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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123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訴訟代理人 劉倩雯
一、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鄒政諭發支付命令
(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9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82萬1917元,及其中71
40萬元自民國114年2月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6月2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07計算之利息;其中2142萬1917元
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6月29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3.207計算之利息,暨其中7140萬元自114年
3月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6月29日止,按百分之3.1977
計算之違約金;其中2142萬1917元自114年3月18日起至起訴
前1日即114年6月29日止,按百分之3.5277計算之違約金,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6萬482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萬43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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