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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返還借款(2025-09-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09-09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7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歐祐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089
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
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1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6萬2,666元) 1 利息 25萬9,292元 114年6月21日 114年6月24日 (4/365) 14.9% 423.39元  小計       423.39元 合計        26萬3,089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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