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2026-04-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8
案號:中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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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409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00、0 0、00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楊敏華
被 告 陳詠琳(原名:陳淑美)
陳尤秀花(兼陳東榮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學亮
被 告 陳學隆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巷000號 訴訟
代理人 胡淑美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尤秀花為被告陳東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
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
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
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
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88條第1項、第177條第3
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5年4月27日
宣示判決,而被告陳東榮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5年4月10日
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8
8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院仍得依期宣示裁判,並應於當事人
承受訴訟後送達判決。而被告陳東榮之繼承人為其母即被告
陳尤秀花,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繼
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在卷為憑。然被告
陳東榮死亡後,其繼承人即其母陳尤秀花迄今未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揆諸前開說明,由本院裁定命上開繼承人陳尤秀花
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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