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返還借款(2025-12-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5-12-31
案號:中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405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陳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8683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
0,逾期在6個月以上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20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與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330000元,借款利率按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
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
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9期,債務人現未依約繳款,現仍尚欠238683元,詎料,
經原告催討後,被告仍未履行上開還款協議。為此,爰依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前開借款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稱:伊沒有意見,但伊之後要入監服刑,也沒辦法付
款,有跟原告協商過清償條件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
之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查詢帳戶主檔資料(
司促卷第5-15頁);且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亦不爭
執。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
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238683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在6個月以上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20計
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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