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不存在(2025-11-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5
案號:中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966號
原 告 林宸諒
被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
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311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
業於114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
院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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