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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1-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6 案號:中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883號
上  訴  人  范栴綾  


被 上訴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30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2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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