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1-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6
案號:中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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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883號
上 訴 人 范栴綾
被 上訴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30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2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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