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2-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17 案號:中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388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彥璋  
被      告  范栴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3,935元,及其中新臺幣140,250元自民
國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3,93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於線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與原告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
    部給付責任,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原告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被告至114年8月3日止,帳款尚餘新
    臺幣(下同)143,935元(其中本金140,250元、利息3,685
    元)未按期缴付。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線上申辦信用卡專用申請書
    、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約定條款為證(見
    支付命令卷第5-8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
    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被告雖曾
    在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辯稱就該項債務尚有爭執云云,惟未
    提出具體之抗辯事由並舉證以實其說,所辯洵無足採。從而
    ,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為被告供擔保免
    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